一、上訴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
上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
當事人身份證明(單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若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為提起上訴,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
相關證據材料及其他。
二、上訴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
第二審程序也稱上訴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靠前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所適用的訴訟程序。靠前審程序結束后,當事人可能對裁判不服,裁判也可能確實還存在錯誤。為了給不服靠前審裁判的當事人提供救濟途徑,審查并糾正靠前審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錯誤,法律規定了第二審程序,即在靠前審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進一步審判的程序。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經過第二審程序審判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不得再依上訴的方式聲明不服,因此,在我國,第二審程序也稱為終審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如果不滿意的話,完全是可以提出上訴的,上訴應當向原來的法院提出上訴,然后提交相應的材料,由原來的法院將所有的材料提交給二審法院,其中就包括有證據材料,還有一些授權委托材料和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