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匯算清繳申報怎么填寫?
視同銷售,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視同銷售行為一直是很多財務人員的比較困惑模糊的問題!
今天就給大家詳細下常見的情形!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01
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
(一)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
(2)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者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或者贈送;
投資是指將貨物作為投資,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是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贈送是指無償贈送他人。
(5)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四種特殊情形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2、根據《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本條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藥后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規定,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此政策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納稅人發生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無論是貨物及勞務,還是營改增視同銷售,上述三種視同銷售的銷售額確定方法不是企業隨意三選一,而是按照順序確定。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明確了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案例:賓館免費提供早餐,梳子、浴帽、拖鞋等洗漱用品或者贈送礦泉水、泡茶袋等是否作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視同銷售。賓館免費提供以上各類用品,屬于住宿服務中常見的經營模式,消費者購進住宿服務時,這些都包含在客戶統一支付的房費中,故不屬于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
02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情形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對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貨物、財產處置的視同銷售問題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以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變化為判定標準,確定資產在法人主體內部流轉,不視同銷售,資產在不同法人主體之間流轉,則視同銷售。
文件列舉了不視同銷售的情形,即對于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案例:企業自產的商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企業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根據前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可知,將企業自產的商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資產權屬已經發生轉移,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03
視同銷售稅會處理表
04
常見問題答疑
(1)自產或者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福利部門),用于業務招待、交際應酬,確不確認收入,如果確認,為什么?
【答】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屬于視同銷售的情況,需要確認收入;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屬于不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處理,不確認收入。
自產或外購的貨物用于業務招待、交際應酬,不確認收入。
(2)關于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怎么做會計分錄,怎么影響會計利潤。另外,外購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對會計利潤的影響怎么體現。
【答】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也叫交際應酬費,主要包括為餐飲、香煙、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產權雖轉移但不能確定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
【說明】納稅人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時,其為生產貨物購進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進項稅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是可以抵扣的,則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應計算銷項稅額。
(3)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貨及債務重組怎么做賬呢?
【答】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05
案例分析及納稅申報
例1: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22年7月將自制的產品空調作為職工福利發放,成本價2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市場銷售的公允不含稅價格為35萬元。同年準予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為20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的職工福利費)。
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39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50000
貸: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 350000*13%=45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從會計分錄可以看出,甲公司已經將自制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作為銷售處理,
增值稅納稅申報,填寫附表(一)系統會自動識別到主表: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填寫: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本題中的視同銷售確認了主營業務收入,相當于正常的銷售收入填寫相關表格此處不在做展示。